《北京市昌平区200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已经北京市财政局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区属各预算单位要以此作为编制2008年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区属各预算单位应按时办理立项手续。对于年初批复的预算,各单位要在财政预算指标文件下达后的1个月内上报采购需求计划;对于财政年度中追加预算安排的采购项目,单位要在财政预算指标文件下达后的10日内上报采购需求计划;对于在采购工作中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采购立项或年内不能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单位要及时向采购办公室和财政相关科室说明原因或申请进行项目调整;对于年初安排的采购预算,凡10月底以前未申明原因,不办理采购立项和未办理项目调整手续的政府采购项目,经核实后,由区财政局统一核减该单位采购预算。
附件:北京市昌平区200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