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昌平区财政局 -> 政府采购 -> 通知通告
 

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昌财采投字(2008)第 2

 

投诉人:山东正中计算机网络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中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科院路19

委托代理人姓名:马孟芳

职业:高级客户经理

住址:北京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知春花园7号楼2304

联系方式:13371692232

委托代理人姓名:张雷锋

职业: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住址: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大厦)A668

联系方式:13910708039

 

被投诉人: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甲9

委托代理人姓名:杨硕

职业:远东公司企划部项目经理

住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甲9

    联系方式: 64489298

 

采购人: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以下简称昌平公安分局)

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甲68

委托代理人姓名:段国锋

职业:昌平公安分局信通处副科长

住址: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甲68

联系方式: 69703784

 

有关供应商:北京中百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百信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B903

委托代理人姓名:李海燕

职业:大客户经理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

联系方式:13910297356

委托代理人姓名:高桂霞

职业:商务经理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B903

联系方式:51727688-8803

本局于2008424正式受理投诉人关于“昌平区图像监控信息管理系统一期工程监理项目”的投诉,经依法审阅被投诉人、有关供应商的说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关材料,并组织质证,现已审查终结。

1、关于资格要求的投诉

“昌平区图像监控信息管理系统一期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第3页“投标人资格要求”4.4规定“中央、军队在京的监理单位和外省市进京的监理单位还应持有市建委注册登记或审批手续”属于歧视性条款,严重违背了招标的公平公正原则。

经查,“昌平区图像监控信息管理系统一期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作出上述4.4的规定,无法律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外省市企业在北京市地区从事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须经过市建委注册登记或审批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2、关于投标报价的投诉

投诉人认为,中百信公司和北京华通天畅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报价费率均低于北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试行)规定的取费标准下限3.0%,按照招标文件12.7.5“监理费报价低于国家规定标准下限的”规定应予废标。而评标过程未严格执行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中所规定的废标原则,对投诉人及其他遵从规定报价的投标人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违背了政府采购中应秉承的公平公正原则。

经查,被投诉人远东公司200836日发布“说明函”,明确表示:“对于该项目项下的报价请按照2007810日发布的北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试行)进行报价。”2008310日,远东公司作出澄清:“经我方核实确定昌平区图像监控信息管理一期工程监理项目的投标报价以北京市于20038月发布的北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试行)的文件规定进行报价。”“北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试行)”规定,工程概(预)算M(万元)大于2000小于等于5000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费率a%)应当大于等于3.0,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投资额为2150万元,应适用该取费标准区间。该标准试行期为20038月起半年。中百信公司的监理费率报价为2.456%,另外一家进入评分阶段的投标人北京华通天畅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监理费率报价为2.696%。我局认为,远东公司明知该取费标准现已失效,仍要求“投标报价以北京市于20038月发布的北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试行)的文件规定进行报价”,即明示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报价时应当执行该取费标准费率区间。评标委员会对低于上述标准的投标未作无效投标处理,而让其进入评分阶段,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并因此影响了本项目的中标结果。

被投诉人、采购人、中百信公司提出“本项目监理为分阶段监理,按照‘北京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的取费标准(试行)’,分阶段的信息系统工程监理项目,费率可以由业主与监理单位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量协商决定。”的主张,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规定,无论本项目是否为分阶段监理,在公开招标中采购人与投标人均不得协商投标报价。

另查,采购人与中百信公司已经签署政府采购合同并已实际履行。

以上事实,有投诉书、有关说明、招标文件及澄清、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质证笔录、政府采购合同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局认为,“昌平区图像监控信息管理系统一期工程监理项目”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资质要求和评标委员会评标行为违法,已经影响了中标结果,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昌平区图像监控信息管理系统一期工程监理项目”采购活动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或北京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昌平区财政局

                             OO八年六月三日

 


 

【 字体显示:  】 【 打印 】 【 关闭窗口

 

北京市财政局主办(2004) 版权所有 北京市财政局信息中心制作维护 E-Mail:Webmaster@bjcz.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