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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促进我局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申诉、检举的权利,健全申诉、检举制度,加强依法监察工作,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和监督检查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财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依照本规定向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信访机构申诉、检举。
第三条 申诉、检举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来访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纪检监察或信访机构申诉、检举。
第五条 处理申诉、检举的工作程序:
(一)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等要做出记录,信访接待机构应及时将签收的书面材料或记录材料转交纪检监察机构。
(二)对收到的申诉、检举情况和问题,由纪检监察机构用书面形式,及时向局主管领导和有关机构反映。
(三)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反映一般问题的,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或单位,责成其做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
(四)对署实名但不需立案的申诉、检举,如果被检举人确有缺点、错误的,应责成被检举人做出检讨或说明,是党员的要通过党内生活进行批评教育。
(五)对公民、法人的申诉,需要复议、复查的,由办理行政许可的科室进行核查,并提出处理意见。不需要复议、复查的,由办理行政许可的科室向纪检监察机构说明理由,由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申诉人解释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第六条 申诉、检举事项的办理时限和规定
(一)纪检监察机构或信访机构在收到公民、法人的申诉、检举材料后,于3日内报主管局长批示,主管局长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由有关机构协助进行调查。
(二)自调查人员开始调查之日起15天内,将调查结果及初步处理意见上报主管局长,30日内将处理意见告知申诉人或检举人。
(三)纪检监察机构针对具有行政许可职能机构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监察通知书》。
(四)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机构接到《行政监察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的结果反馈给纪检监察机构。
(五)对在工作中存在行政执法过错的财政机关工作人员,应按《昌平区财政局关于行政许可事项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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