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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实施行政许可中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包括:
(一)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对行政许可办理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实行责任制:
(一)法制监督科负责对行政许可办理科室实施行政许可进行执法监督;
(二)行政许可办理科室负责对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监察科负责对行政许可办理科室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活动监督检查。
第四条 法制监督科负责组织行政执法检查、对实施行政许可进行监督。
第五条 行政许可办理科室应当督促被许可人建立自我检查制度,核查被许可人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 行政许可办理科室可以根据情况对被许可人进行实地检查。
实地检查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
第七条 监察科负责受理对本局行政许可办理科室工作人员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和投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举报和投诉的受理人、受理电话、电子信箱应当在局网站公布。
第八条 实施行政许可科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法制监督科提出处理意见,并责成限期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行政许可办理科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科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和程序依法处理:
(一)有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监督检查中故意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实施行政许可中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十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由行政许可办理科室提出处理意见,依法撤销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被许可人有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许可办理科室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制监督科审查后,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法制监督科、监察科和行政许可办理科室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检查不力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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