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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区财政局行政许可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众对我局行政许可事项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下列涉及行政许可的内容,应当通过媒体和办公地点进行公示: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和内容;
  (二)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行政许可的条件、期限; 
  (四)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五)申请人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
  (六)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或者示范文本;
  (七)行政许可的办理科室和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
  (八)行政许可的受理情况;
  (九)行政许可决定;
  (十)监督举报电话。
  前款第(一)、(二)、(三)、(四)、(五)、(六)、(七)、(十)项必须在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办公场所公示。公布或者公示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
  第三条 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科室按季度将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情况上报法制监督科。
  第四条 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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