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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财政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进程,促进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现将行政执法责任制印发给你们,望各科(室)遵照执行。
一、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9、《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
11、各行业财务及会计制度
12、其他涉及财政职能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 各执法岗位责任分解
(一)局长执法责任:全面负责财政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依法履行职责,纠正和查处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副局长执法责任:负责分管科室财政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依法履行职责,纠正和查处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各科(室)科长、副科长执法责任:科长负责本科室所负责执行的财政法律、法规的实施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依法履行职责,纠正和查处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副科长协助科长做好执法工作。
(四)科员执法职责:根据岗位分工负责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各项工作事宜,并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财政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改进措施或行政处罚的建议。
三、 各科室职责分工
(一) 综合科
1、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
2、科室执法职责
(1) 编制本区中长期财政计划,提出本区有关经济体制政策性建议。
(2) 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及规章制度。
(3) 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和监督检查工作。
(4) 监督彩票发行,监管有关票据工作。
(二) 预算科
1、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
2、科室执法职责
(1) 编制本区年度财政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本区财政收支平衡工作。
(2) 负责本区部门预算的编制及公用经费标准的制订工作,专项项目的布置及上报工作。
(3)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税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本区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税收资料普查、统计、分析、税源变化,提出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政策性建议。
(4) 负责罚没实物收缴、保管、处理。
(5) 负责镇街财政管理体制的制订,培训工作,对镇街财政科人员进行业务指导。
(三) 国库科
1、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2、科室执法职责
(1) 负责组织本区预算的执行,办理各项预算缴款、拨款和财政资金的测算与调度、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办理财政性资金收支结算,汇总批复区级部门决算,编制区级总决算。
(3) 统一管理财政性资金银行开户,执行金库管理制度、落实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4) 管理预算外资金专户、对区级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汇总区级单位预算外资金收支决算。
(5) 贯彻执行总预算会计制度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及会计制度。
(四) 行财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
2、科室执法职责
(1) 负责编制审核有关部门的年度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负责行政、公检法、文教、科学等单位经费,事业费及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
(3)负责行政、公检法、文教、科学等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调出、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审批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
(4)贯彻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及会计制度。
(五) 经济建设科
1、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2、科室执法职责:
(1)负责对财政性投资项目资金(含国债资金)使用的监督。
(2)组织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概、预、决算的评审。
(3)管理本区政府住房基金,参与制订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管理国有土地收益。
(六) 农财科
1、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项目管理办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
2、 科室执法职责
(1) 负责编制、审核农业事业单位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负责本区农业事业单位的经费、事业费。
(3) 确定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办理本区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拨付业务,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确定本区农业项目,办理农业项目资金的拨付业务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负责农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调出、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审批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
(6)贯彻执行财政支农和农业综合开发的财务及会计制度。
(七) 社会保障科
1、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
2、科室执法职责
(1) 负责编制、审核本区社会保障等部门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 负责本区财政预算的社会优抚救济、劳动就业保障、医疗卫生、残疾康复等部门的经费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社会优抚救济、劳动就业保障、医疗卫生等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调出、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审批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
(4)贯彻执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及会计制度。
(八) 企业科
1、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规则及会计制度。
2、科室执法职责
(1)监督指导本区工业、交通、商贸、旅游、外经外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2)管理区级储备粮食的储备费用和利息、管理粮食风险基金,并监督使用情况。
(3)负责区属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监督管理。
(4)管理区破产准备金、研发资金、水资源费、排污费,并监督使用情况。
(5)归口管理和分配本区企业下岗职工补贴资金。
(6)负责区国有、集体、外资企业的年终财务决算和财务月报上报工作。
(7)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国有、集体企业的破产工作。
(九)政府采购办公室
1、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科室执法职责:
(1)宣传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2)提出本区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建议,监督中介机构依法实施政府采购,指导本区政府采购工作。
(3)负责本区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的管理等工作。
(十)国债金融科
1、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外事财务管理规定。
2 、科室执法职责
(1)对本区信用联社和信用联社资产和财务进行监管。
(2)研究分管单位的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建议。
(3)对分管部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
(4)负责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管理,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业务。
(十一)会计事务管理科
1、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北京市会计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
2、科室执法职责
(1)负责管理本区的会计管理工作。
(2)负责会计人员档案管理、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报名考试工作。
(3)办理代理记账的审批工作。
(十二)法制监督科
1、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各行业财务及会计制度。
2、科室执法职责:
(1)研究制定本区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
(2)针对财政资金运行的重要情况及对财政收支的影响,提出有关的建议或措施。
(3)组织协调重大和专项财政监督检查。
(4)监督本局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
(5)负责各项执法文书的审核、检查工作。
(6)对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办本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工作。
(十三)监督检查所
1、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和各行业财务及会计制度。
2、科室执法职责
(1)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
(2)针对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有针对性的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效益情况进行检查。
(3)检查本机关在预算编制和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
四、各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要求进行执法,在执法工作中出现执法过错的依照《昌平区财政局依法行政工作制度》中的《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追究过错人责任。
五、本制度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制定的《昌平区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制》(昌财办[1998]2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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