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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机关作风建设,严格按照程序办事,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对外服务制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公务员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对外服务投诉督察是指对在对外服务活动中的行为、能力、效果、效益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二条 开展对外服务投诉督察工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市委、市政府对开展“对外服务制”的指示精神,服从全局各项中心工作,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
第三条 开展对外服务投诉督察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效能建设相结合、勤政建设与廉政建设相结合。
第四条 财政局成立对外服务投诉督察办公室,成员由纪检监察处、人教处、法制处、财政监督处组成。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处。
第五条 局对外服务投诉督察办公室的职责是:
1.负责对全局具有对外服务行政管理职能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督察; 2.负责受理因行政行为引发的群众投诉,组织调查处理投诉事项; 3.督促、指导、协调各有关处室处理各种投诉,办理投诉事项。
第六条 局对外服务投诉督察办公室为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被调查的处室和工作人员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予以复制; 2.要求被调查的处室和工作人员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3.责令被调查的处室和工作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行政纪律的行为,责成该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纠正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4.对经调查确有问题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告诫教育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服务对象到财政对外服务大厅办理事项时,对工作人员违反办理程序或对受理有异议,均可投诉。投诉可采用口头、电话或书面形式,投诉电话为010-88549160、010-68468711。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八条 投诉由纪检监察处负责接待、受理。接待投诉者要礼貌、热情、诚恳,认真做好口头投诉的记录或书面投诉的收件登记,并仔细分析投诉材料,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九条 对外服务投诉督察的工作程序由投诉受理、分类办理、调查处理三个环节组成。
第十条 投诉对象为财政局对外服务相关处室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财政局对外服务制承办的事项。投诉人应写清自己的姓名、电话、地址、具体投诉事项。具体投诉事项为:
1.不依法行政、不执行市委、市政府决定的行为; 2.工作作风粗暴、态度恶劣的行为; 3.工作效率低下,推诿扯皮或失职渎职的行为; 4.政务公开、行政审批程序规定和对外服务工作制度的行为; 5.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行为; 6.费、乱罚款、乱摊派等涉及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行为; 7.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决定受理的投诉事项实行分类办理:
1.即时办理。对简单的可以当即解决的投诉事项,直接予以解答、解释或解决; 2.承诺办理。对不能当即解决的一般投诉事项,要向投诉人承诺办理期限,同时通知第一责任承办人及具体承办人,经调查核实后办理; 3.呈上办理。对重点投诉事项或热点、难点问题以及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和突发事件,经局对外服务投诉督察办公室研究讨论,协调有关处室办理。
第十二条 局对外服务投诉督察办公室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投诉事项,并将办理结果书面反馈给投诉人。对简单的投诉事项当天处理;对一般性问题的投诉事项应在30天内处理完毕;对涉及问题较为复杂的投诉事项应在45天内完成调查,并做出处理;对涉及问题严重、情况复杂的投诉,经局对外服务投诉督察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协调有关处室办理,并酌情延长完成时限,同时告知投诉人。
第十三条 投诉事项调查核实结束后,视不同情况,以下列方式处理:
1.被投诉处室或其工作人员存在问题较为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投诉问题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该处室第一责任承办人的责任; 2.被投诉的工作人员,按照《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违法行政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北京市财政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需要给予其告诫的,由局对外服务投诉督察办公室对其下发《告诫通知书》并进行告诫谈话。对需要予以通报批评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3.被投诉的工作人员,实行告诫或通报批评无效的,由局对外服务投诉督察办公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处室发出《监察建议书》,建议给予调离岗位、待岗、免职、辞退等处理; 4.被投诉的工作人员,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被局对外服务投诉督察办公室通报批评的处室,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并取消该处室第一责任承办人的评先评优资格;被通报批评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室,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出现违法行政的投诉事项,取消该处室依法行政考核的基本资格。
第十五条 一年内被告诫谈话一次的机关工作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资格;一年内被告诫谈话二次或被通报批评或受到监察建议处理的,考核当年应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并扣发本当年年度奖金。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对外服务投诉督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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