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2005年昌平区教育公用经费将提前一年全部达到新定额标准
|
|
|
为落实北京市教委、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普通教育事业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规定,2002年,我区根据财力测算情况,决定学生综合定额和修缮费定额于2002年—2006年分5年实施,其它定额于当年全部达到规定标准,三年来区财政认真落实计划,确保教育经费投入达到依法增长,促进了全区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根据2004年我区财政收入增幅态势测算,2005年区财政预算安排情况对教育经费投入可提前一年达到学生综合定额和修缮费定额新标准。
|
【 字体显示: 大 中 小 】 【 打印 】 【 关闭窗口 】
|